[2009]2号
下列社团未按规定参加2007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团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0311-8861548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团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警告处罚的社会团体名单:(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
河北省保健食品协会 刘金生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日用化学工业协会 史培琴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地方煤炭产销管理协会 王华珠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棉纺织印染行业协会 赵德俊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孙为伦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冯银宝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包装协会 傅 刚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冶金教育协会 刘贵昌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现代农业物流协会 李广敏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营养学会 张乐善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河北省振兴中华传统文化协会 吴孟恩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山区研究会 王征国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 周振国 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金融会计学会 谢献华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 刘佩华 河北省老干部局
河北省天主教保定教区 苏长山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兵器工业会计学会 王 青 河北省国防工业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 八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