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公告
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3/27/2009 0:0:0          阅读 355 次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2

下列社团未按规定参加2007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团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0311-8861548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团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警告处罚的社会团体名单:(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

河北省保健食品协会           刘金生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日用化学工业协会       史培琴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地方煤炭产销管理协会   王华珠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棉纺织印染行业协会     赵德俊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孙为伦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冯银宝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包装协会               傅 刚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冶金教育协会           刘贵昌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现代农业物流协会       李广敏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营养学会               张乐善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河北省振兴中华传统文化协会   吴孟恩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山区研究会             王征国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       周振国  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金融会计学会           谢献华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 刘佩华   河北省老干部局

河北省天主教保定教区         苏长山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兵器工业会计学会       王 青   河北省国防工业办公室

 

     00九年一月 八 日

 

 

 

 

版权所有© 河北省民政厅 工作人员入口 申报用户使用指南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5号 邮编:050051 联系方式:0311-88615478 Email:smztxxzx@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