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号
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07年度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0311-8861548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或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警告处罚的民非单位名单 :(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
河北神康中医药研究所 李景林 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华侨专修学院 闫 芳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华强经贸专修学院 刘汉儒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博伦医学专修学院 范智武 河北省教育厅
衡水秋石政法专修学院 薛群英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华文专修学院 郭端子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广中学生眼病研究所 李广中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天鹤水环境科学研究所 王付运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百草中医药研究所 刘铁英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创新科技转化研究中心 王 力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冬枣研究所 王炳礼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鹿鹰赛车运动俱乐部 刘 刚 河北省体育局
河北六通乒乓球青少年俱乐部 曹 伟 河北省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