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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批复
信息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3/27/2009 0:0:0          阅读 2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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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函[2009]11

省工经联(经团联):

报来《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冀工经联[2008]100号)收悉,依据民发[2007]127号和冀政[2007]10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组织对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进行综合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建立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规范运作的行业协会评估机制,有利于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扶持和指导,改进和优化监督管理方式,有利于提升行业协会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促其规范发展和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建设,是一项非常必要和紧迫的工作。行业协会综合评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内容复杂、影响广泛,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谋划、精心组织,要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程序规范的原则,在评估指标体系设置上努力做到科学合理、评价全面、标准统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原则同意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评估原则、方法、等级设置、评价结果管理及评估工作组织领导等内容,依据民发[2007]127号文件相关规定,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对行业协会评估指标体系作进一步修订后组织实施。

三、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综合评估工作作为河北省民政厅对全省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试点,要在实践中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充实完善和检验,并认真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全省推广。

四、要严格掌握评估指标体系标准,评估等级3A(AAA)以上的数量,控制在参评总数的25%以内。2007年以来,一次以上不按时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因群众举报接受调查处理,还未终结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不得参加评估。

五、不得向被参加评估的行业协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应报请省政府批准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六、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安排部署,全部评价工作争取于20096月底前完成。评委会评价结果按规定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进行抽验审核、向社会公示后,统一颁发证书。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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