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民函[2009]14号
各省属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省属民间组织,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民政局:
认真做好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民间组织经常性管理监督的关键环节。现将《关于对2008年度省属民间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省属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省属民间组织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年检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细致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高标准地完成年检工作任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民政局要参照省民间组织年检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年检实施方案,扎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年检质量。年检工作结束后,向省民政厅专题报告年检工作情况。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对2008年度省属民间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制度,加强经常性管理监督,现就2009年对省属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通过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个条例和民政部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实施严格、规范的年度检查,重点了解和掌握省属民间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内部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公益活动等内容,对严格依据条例开展活动的民间组织给予表彰鼓励,对违规违纪的民间组织依法进行查处,以纯洁民间组织队伍,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推动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二、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2008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今年不参加年检。
三、年度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社会团体年检重点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是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2、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是否按照本团体《章程》进行活动;是否按时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社团负责人是否有超龄、超届问题。
3、财务管理情况。社会团体是否建立了独立的银行帐户;是否按要求执行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收入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审批手续,帐目是否清楚等。重点抽查部分行业协会财务帐本、票据。
4、机构和人员变更情况。社团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换届或变更法人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审计报告等。
5、会费收缴、使用情况。是否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会费使用、支出是否合理。
6、行业协会落实“五分五禁”的情况。机构是否分设,严禁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人员是否分离,严禁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经批准兼任社团领导职务;职能是否分清,严禁政府部门与协会交叉行使职能;资产是否分开,严禁协会与其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合帐;名称是否分开,严禁行业协会以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重点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是否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变更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手续。
3、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是否执行民政部颁发的《章程示范文本》(法人、合伙、个体),是否按核准后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范围的情况发生,重大事项,能否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执行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否依法进行了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了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本年度内人员和机构有无增减。
6、依据《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08〕83号)规定,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情况。
(三)基金会年检重点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审计的基金会签订委托合同的证明;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应当有基金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应当有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以及基金会换届的会议纪要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的情况等。
四、民间组织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200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含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一式三份;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2、《200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含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一式三份;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基金会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会登记证书副本。
2、《2008年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含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本1套;
3、《2008年度基金会工作信息公布摘要》一式三份,电子文本1套;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上述材料中社团、民非、基金会年检报告书,基金会工作信息公布摘等表格,均可在“河北民间组织网(www.hebmjzz.gov.cn)表格栏下载。
为便于各民间组织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推荐三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河北金桥会计师事务所,电话:0311-85914711;北京中宏会计师事务所,电话:0311-86663066;冀鸿会计师事务所,电话:0311-85520119。
五、时间安排及年检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
今年年检时间从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基本结束。各省属民间组织向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时间为4月1日至30日。凡逾期不上报不上报年检材料的,将依据“三个条例”和年检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2月底3月初,择时召开省属民间组织负责人会议,部署年检工作。
第二步:属省民间组织接此方案后,在3月底之前,要认真进行自查,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检。
第三步:各业务主管单位在3月底督促所管民间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初审;严格按年检内容和标准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第四步:各民间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在4月30日前,由熟悉工作的同志携带全部有效材料至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石家庄市合作路35号省民政厅西围墙处行政许可大厅)接受年检。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在的基础上,在工作人员详细审查民间组织提交的材料基础上,,视情调查核实、抽查帐本票据等内容,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做出年检结论。
第五步:6月30日至7月底,整理年检结果,对年检合格的民间组织进行公告;对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违规违纪等问题突出的民间组织,依据社团、民非和基金会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告。
六、几点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按条例规定对所辖民间组织进行初审,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民间组织年检工作情况。
(二)各民间组织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凡不按时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发现突出违规违纪问题的,绝不迁就照顾,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地做好年度检查工作,服务热情周到,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年检标准,杜绝迁就照顾、降低标准等问题发生。
附件:
1、《200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含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
2、《200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含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
3、《2008年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含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
4、《2008年度基金会工作信息公布摘要》 |